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提名進行了規範,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是,對於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卻沒有明確的規範。因為非獨立董事實際上掌控著上市公司的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的實際運作,他們的提名實際上更關系到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了落實《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人員”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第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股東董事提名權,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者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的來說,缺乏關於董事提名的法律法規。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其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項,但這壹規定的規範程度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權太大,使得董事的提名權主要被大股東控制。例如,某上市公司規定“在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內,按照應選人數,連續65,438+08個月持有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應當按照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的名單”,這些“地方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第65,438+003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