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經理或首席執行官,副總裁;
2.總經理助理,行政、運營、人事、財務、市場、銷售、信息、技術、質量和公共關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3.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聘任。
公司高管的法律義務是什麽?
1.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股東簽名;
2.董事任期屆滿未能及時改選,或者因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新董事就任前,該董事仍需依法履行職責;
3.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6.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