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對高管被辭退的賠償規定有哪些?
這種情況要看公司每月支付工資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雙倍支付,並可主張相關社保基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不通知勞動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合格,即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裁員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的;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如果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未履行的合同沒有履行,不得請求賠償,那麽壹方當事人因另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損害就無法得到補救。
2.如果合同被溯及既往地解除,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麽非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所發生的費用,為準備履行合同所花費的人力物力,以及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都不會得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壹方因合同解除受到了損失,如果獲利方不賠償另壹方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是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貨物裝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經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運輸費用,並向托運人支付貨物進港的短途裝卸費;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和船舶等待時間費。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合同解除的賠償責任,要麽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麽享受主張權利後獲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後,壹方當事人的過錯確實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過錯方應當賠償受害方的損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無正當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高管,報酬就不壹樣了。高管月工資為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工資發放,最長繳費年限不能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