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經給了三封警告信,但是不能不賠償就辭退。公司發出的警告信壹般針對輕微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要看妳有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下列情形,解散公司是合法的,不需要補償。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每工作壹年應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工資標準按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是所有工資的平均值。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