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分紅給員工怎麽分?
1,利潤分享原則和分享標準
共享原則是總體規定。比如企業利潤目標不能壹年定壹次。建議壹次性設定三年的盈利目標。兩年太短,五年太長,三年符合人的心理周期;共享標準可以是基於利潤目標的三年滾動目標,即起始年。
2、確定利潤分享對象
利潤分成要明確激勵對象,不是每個人都能參與利潤分成。比如可以規定這個激勵對象是公司的核心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營銷副總裁、運營副總裁、R&D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並且有5個位置。
3.定義總體共享比例。
需要對整體分成比例設定明確的公式,如:當期利潤目標(起點)=上年利潤×(1+利潤增長率)×(1+無風險利潤率)。
4.明確激勵對象的分享比例。
根據對激勵對象崗位價值評價結果的計算,界定激勵對象的分享比例相對合理,如區分高、中、壹般骨幹員工的分享數量,可為4:2:1。
5.確定付款方式
對於支付方式,比如可以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專門的賬戶來管理這筆資金,中途因故離職者,原則上視為自動放棄剩余份額。在具體分配比例上,可以采用延期支付(比如國際慣例是5-3-2)。
二、股東直接訴訟的概念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其他侵害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它是與股東派生訴訟相反的概念。所謂“直接”,就是股東在提起相關訴訟時,以自己的名義主張自己的權利,而訴訟的結果也是讓股東被侵害的權利由責任人直接賠償。
本質上,公司是股東尋求和實現經濟利益的工具。股東利用公司實現財產的最優配置,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經營風險,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決策壹般由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管理的董事和大股東做出。董事、監事、經理或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管理中的特殊地位,違背其善良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是實踐中常見的現象。但是,中小股東由於其股份的限制,在公司現有的結構中無法獲得與大股東競爭的實力,難以通過公司內部的救濟機制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股東直接訴訟機制,可以約束管理人員,使其照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
第三,股東直接訴訟的特點
(1)起訴的主體是股東。
股東直接訴權的基礎是股東作為股東即出資人的地位。它不同於投資者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比如證券市場特有的虛假陳述引起的民事賠償訴訟,其起訴主體可能是虛假公司的股東,也可能在起訴時已經是股東但不具有股東身份。
(2)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
行使股東直接訴權的目的是維護股東自身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結果屬於原告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屬於原告股東。
(4)訴訟被告為公司或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其大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是公司如何給員工分配紅利的相關內容。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共享的原則就是整體規定。比如企業利潤目標不能壹年定壹次,建議壹次定三年的利潤目標。兩年太短,五年太長,三年符合人的心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