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份轉讓和無記名股份轉讓。對於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置故意限制。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保薦人、董事、監事、經理轉讓權利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限制和股權分置改革中對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份的限制。
證券交易所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有以下特點: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幹會員組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組成證券交易所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包括正式會員和非正式會員。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必須經國家批準。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基本政策;理事會是壹個協議機構,由主席和若幹董事組成。它制定實施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原則所必需的具體方法,並制定各種規章制度。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壹名主席和壹名常任成員。主席和總理的事。
股權轉讓:(1)內部股份轉讓: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出資,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放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壹旦股東之間有爭議,可以作為依據。(2)向第三人轉讓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公司對外轉讓。除按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相關文件外,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