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章程,壹般都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論。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自由轉讓,沒有太多限制;
公司外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權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公司股權時,有以下限制性規定:
1.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權對外轉讓有特別規定的,轉讓時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另外值得註意的是,公司章程不能違反公司法。
2.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股東轉讓股份時應當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方可向其他國家轉讓股份。法律
法院強制轉讓: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涉及公司股權強制轉讓的,法院應當事先書面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股東在接到法院通知後20日內未行使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行使,外部第三人可以根據法院確定的轉讓條件轉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股份壹般有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股份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票可以用股票價格的形式來表達其價值。它代表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不完全股權,具有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四個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