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東大會主要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定期會議也叫股東會年會,通常每年召開壹次,壹般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召開。由於定期股東大會的召開多為法律強制規定,世界各國壹般不會對會議的召開條件作出過多的具體規定。年度股東大會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審議分紅方案以及選舉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討論公司增資或減資等股東大會的其他常規事項。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指因涉及公司和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沒有辦法等到股東大會年度會議召開而臨時召開的相關股東大會。關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主要有列舉式、抽象式和組合式三種立法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