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壹定的優勢,包括:壹是快捷,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手段快捷,程序簡單,時間相對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壹般不願意在爭議處理上花費很長的時間和大量的精力。仲裁正好滿足了這個要求。二、專業性強,仲裁仲裁員都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豐富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經驗,有利於提高仲裁案件的質量。但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無法執行,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壹般經濟糾紛仲裁。區別在於:申請程序和壹般經濟糾紛的仲裁需要雙方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才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壹方申請,相關仲裁機構就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