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圖。這是確定股權或股東資格的首要標準。由於出資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這個真實意圖,自然不應該承認他們是股東。因為意思表示實際上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缺乏直接判斷和審查的可操作性。因此,能夠反映真實意思表示的外部證據在股東資格認定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這類證據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前的投資協議內部約定、簽署的公司章程、相關股東的證言等。此外,如果當事人實際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如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等,從這種外在行為可以推斷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出資義務的實際履行。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必要的前提和物質基礎,是確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重要標準。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等要求其補足出資,並通過法定程序拒絕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取消股東資格的。當然,未出資的股東在依法進行補充出資後,仍然可以恢復其股東權利。
3.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為股東,並確認受公司章程約束。
5.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
6.記錄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
7.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為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