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九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當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後,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九十六條因公司解散進行清算後,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壹百九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逾期不申請註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