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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離婚怎麽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壹方可以協商接受夫妻所有的公司股份,另壹方可以分享其他夫妻所有的財產。但在股東僅為夫妻的有限公司中,壹人持有全部股份後,公司為私營企業,不再符合股東人數為兩人以上、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的有限公司的法定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有三種解決方案。壹種是將公司部分股份轉讓給第三方,剩余股份由夫妻壹方持有。第二,配偶壹方持有極少的象征性股份,另壹方持有絕對多數。《公司法》對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沒有限制。以這種方式持有象征性股份的壹方,可以盡量少持有股份,對公司權益的實質影響不大。但這微不足道的股份還是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權益的。三是將有限公司改為私營企業。但這種變化可能不利於原公司的繼續經營和發展。

在除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的公司,夫妻離婚時變更原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有兩種情況。壹種情況,夫妻雙方都是公司股東,離婚時持股比例需要調整。另壹種情況是夫妻只有壹方作為股東,離婚時夫妻分割公司股份。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還涉及到公司其他所有股東的權益。前壹種情況是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股份。後壹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應當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有條件限制。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不能分割夫妻股份的,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將夫妻分割的股份購買給因離婚而不是公司股東的夫妻壹方,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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