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協商細分。夫妻雙方經協商壹致,均同意將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可以平分;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也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第二,訴訟分工。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確認了分割方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 應作如下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