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股權贈與?
所謂股權贈與,是享有股權的股東將其股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壹種股權轉讓方式。由於《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權贈與的內容,學者們普遍將股權贈與視為壹種無償的股權轉讓。
二、股權捐贈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規定?
1.還應該允許股東在給予股份時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經該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這裏的優先購買權適用的是股權轉讓,但這裏的“轉讓”範圍如何確定?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這裏的轉讓既包括有償轉讓,也包括無償轉讓,如贈與、股權置換、強制執行等。
2.股權捐贈協議公證後,不得隨意反悔。
毫無疑問,有償股權轉讓應該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式。但股權無償轉讓也是股東行使股權處置權的壹種方式。股東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完全轉讓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取得股東股權。
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股東單方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接受或者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隨之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捐贈,股權不轉讓。但股東(捐贈人)與受贈人達成股權捐贈協議,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贈與合同或者經公證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捐贈人未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股東(捐贈人)不得以未支付或未支付對價為由反悔。
3.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適用於股權捐贈。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