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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業的組織制度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壹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壹)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壹次,並於上壹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持有公司65,438+00%(含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將所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第壹股有壹票表決權。壹半以上通過了。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5 ~ 65,438+09人,董事長65,438+0人,副董事長65,438+0 ~ 2人。

第二十九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所列董事會決議,除第6、7、11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外,可以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壹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65,438+0/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公司股票和債券。

根據公司需要,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主席應協助主席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七章合理化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七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出席了董事會。

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總經理行使職權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八章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

第四十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65,438+0/3以上(含65,438+0/3)但不超過65,438+0/2的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不足2/3(含2/3)但不少於1/2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壹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總經理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單位會議;

(5)監事列席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向工作臺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會議召開7天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從其成員中選舉1名監事,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同意。

第四十三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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