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壹般要經過以下程序:1。公司接收股權,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收購或轉讓股權的決議。二、轉讓方和受讓方進行實質性磋商和談判。三。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4.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董事會應當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需要股東大會批準,只要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時放棄優先購買權,並出具放棄承諾或證明。五、雙方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的金額、價格、程序、權利和義務。不及物動詞召開新的股東會,經新的股東會同意,委派新的股東擔任相關職務。投票比例和投票方式應符合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股東會決議和新章程上簽名蓋章。七、新修訂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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