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必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過半數同意;對於內部轉讓,只需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國有資產的也應進行評估。
3.公司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新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登記。
二、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以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記名股票: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記載在股東名冊上。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