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股東和職工分別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監事會可以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公司的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內不得無故被解聘。確需解散的,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解散,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解散。
企業行政監察機關對企業各部門及其人員活動的監督應充分體現公正原則。在具體的行政監督中,要實現監督的公正性,必須有壹個統壹的監督標準。如果監管的標準不壹樣,監管就不可能公正合理,獎懲分明。
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
二、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部級),直屬國務院。
三、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