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
2.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
公司減資的原因如下:
1.壹次性付清累積的債務。由於多年經營虧損的積累,即使在未來幾年內,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減少資本來彌補累積的損失。
2.調整過多的資本。公司壹開始需要巨額資金,但是走上正軌後,可能會出現資金過剩,所以也需要減資。
3.多分紅。由於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的多少來分配的,所以減少資本可以增加股息。同時也可以結合“壹次性償還累積債務”,盡快掃除虧損,恢復分紅。
4.公司合並。這通常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5.把零件分開。當公司中的壹些部門分離獨立後,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壹種減資。減資有兩種:形式減資和實質減資。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只在賬本上減資,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回購壹定比例的流通股,減少面額,返還壹筆錢給股東。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要彌補虧損的減資,屬於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於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