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按法定程序減資,對未被通知的債權人構成侵權,故減資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公司減資未依法通知債權人的,有過錯的股東應當對公司不能清償減資範圍內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關於公司減資的規定
1.公司減少資本的,有義務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通知的債權人範圍不僅包括減資決議作出前確定的債權人,還包括減資決議作出後、工商變更前確定的債權人。
2.為了避免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股東應當在公司減資後督促公司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即使公司拒絕,股東也可以通過保留現有證據督促公司或通知債權人,主張自己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3.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有的股東可以減資,有的股東可以不減資。但即使是未減資的股東,只要也參與簽署減資決議,在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的情況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上可見,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股東因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存在過錯,有過錯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減資範圍內的債務不能清償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文章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178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