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公司僵局狀態?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來說,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問題。此外,公司制度是舶來品,制度實施時間短,人們對公司了解甚少,對公司存在問題的認識,文化傳統的差距等客觀原因,使立法執行和適用過程中,各種關系特別是利益關系不能正確處理,制度建設思路考慮不周;
2.主觀上是股東之間對問題認識的差異,或者對利益和責任的態度不壹致,比如決策、權利的行使、利益的分配等等。我們知道,公司的基礎是合資(壹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除外),這也是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僵局的出現主要是由於其最初設立時的前期考慮不周,輔以後期的變動。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設立時過多考慮了美好的未來,對實際經營過程中可能影響公司發展的不利因素考慮不足,股東之間對自身短板的相互認知較差,從而埋下隱患。這就好比兩個人在戀愛過程中,只看到對方的優點和缺點,往往忽略了缺點。當他們結婚後,他們的本色就出現在現實生活過程中。這時候他們的態度要麽妥協,要麽解散,要麽還有其他不好的結局。
由此,應提前考慮的事項(尤其是公司成立後如何應對決策、資金、人員、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利局面等。)都遮遮掩掩,壹切都以君子之態對待。協議草案文本粗糙簡單,尤其是章程作為公司憲法地位的表述更為粗糙。另外,現實生活中公司登記機關推薦的所謂格式文本填寫,不僅簡單,而且單調,無法提前預見公司事務的實質。
其次,在利益分配、權利控制和制度設置上存在形式上的平等,導致權利和約束機制實質上的平衡,從而為僵局創造了先天不足的土壤條件(當權利過寬時,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再有就是人們的大局意識,妥協,共同發展和民主,過於強烈的權力欲,獨斷專行和家長式作風,最終發展成激烈的對抗,互不相讓,互不相讓。
最後,在制度安排上,制約機制不完善、不到位,救濟保障機制缺失,以至於出現問題時無法解決,或者找不到解決辦法,沒有辦法處理,導致僵局,難以解決。
(二)公司僵局的主要類型有:股東、董事、股東與董事、股東與監事、董事與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股東大會陷入僵局。股東之間的情況主要發生在股東大會期間,表現為表決權。導致無法形成決議,也無法召開會議,而這些會議決議對公司的經營有重大意義,尤其是重要的人事安排,如董事、監事、經理、財務主管等。
(2)董事之間的情況表現在董事會的召集和表決機制上。董事會召集不了,會議開不了,決議做不了。公司運營中的人財物等事項無法落實,無人負責。
(3)股東與董事之間,董事權利過於寬泛,制約機制較差。董事前途沒辦法處理,董事不服從。
(4)董事與監事的僵局主要在於監事權利過大,肆意幹預公司事務;
(5)高級管理人員中存在的問題是授權較大,懲戒責任不明確,不遵守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定,無法制約;
(6)其他事項,如死亡或喪失管理能力(疾病、限制人身自由等。)壹人公司或少數公司的股東,繼承人不繼承(《公司法》第76條規定可以繼承,非強制),多人公司股東出資懸殊,部分股份只是象征性的。當大股東失去管理能力,想要退休,小股東由於某些原因不願意參與管理或者對管理不熟悉。
(3)公司僵局的性質是什麽?我們知道,公司的本質基本上是平等主體之間意思自治的產物。公司僵局的發生是股東權利的行使。它最終需要解決的是權利的重新劃分和重新確定。結果無非是公司解散,股東退出,或者相互妥協維持現狀。僵局的性質屬於平等主體之間權利行使的民事法律方面,應當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可以列為民事違約的範圍。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