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資金逃跑的;
(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實施本解釋第二條所列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資金逃跑的;
(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情況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非法集資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故意和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192條:
融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1,非法集資處罰:
除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
清理債權債務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采取財政撥款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2.監督和調查
2018年9月4日,為進壹步防範非法集資,教育部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加強日常監控,完善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校園安全穩定。
2018 10 12證監會組織了對453家私募機構的專項檢查,檢查對象采用“問題風險導向”和“隨機抽樣”的方式選取,其中私募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2865438人,私募基金管理人165438人。
* * *涉及4374只基金,管理規模2.08萬億元,占行業總管理規模的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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