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收購人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本次重組後將成為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另壹種是本次重組前已通過收購和無償劃轉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收購人。
控制權變更後,上市公司進行借殼上市,經證監會批準並實施後,再次向收購方購買資產,無需辦理借殼上市。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包括向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購買的資產。
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
借殼上市的標準為:除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主體應當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2000萬元以上。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的有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風險披露: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此類信息代替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此類信息做出決策。不構成任何交易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果自己操作,請註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