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在試用期內,員工的主管/經理會提前三天單獨與員工談話,告知其在崗位上的表現以及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地方。
第二步:如果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找員工談話,告知辭退原因,協商賠償。
第三步:如果員工不接受辭退,公司可以考慮換其他合適的崗位。如果沒有其他空缺,將討論下壹步。
第四步:談話結束後,員工接受辭退,主管安排交接工作,人事部出具書面通知,雙方簽字,然後按照約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