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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區域經營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不合理,跨區域經營很正常,當然不能處罰。其實工商處罰的原因不是跨區域經營,而是設立分支機構(機構)時沒有及時在當地進行工商登記。但法律的精神是,檢查中發現的要責令其辦理相關登記,逾期不辦的要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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