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增加壹年支付壹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勞動者月工資超過用人單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此時的三維平均工資進行支付,上限為12年。需要註意的是,每月支付的工資是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計算的。
因為合同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轉賣時,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單方解除合同是壹種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