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稱的構成。
企業名稱應由以下部分組成:行政區域+字號(名稱)+行業+組織形式。
1.行政區域可以以其所屬的省或市命名,帶“省”字的地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市”區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2.字號:企業名稱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行政區劃作為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除外。企業名稱可以是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
3.行業:企業經濟活動的性質屬於不同類型的國民經濟行業,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屬於國民經濟行業的行業來表示企業名稱。
4.組織形式:我國有多種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
二、公司名稱管理規定要求
1.公司名稱由獨立名稱驗證審核。
2.同行業的公司名稱不能相同。
3、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企業名稱須經登記機關核準,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企業公章和銀行賬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名稱壹致。
4.公司名稱核準期限為半年,半年內未註冊的公司名稱無效。
5.公司名稱要與行業壹致,公司品牌反應平淡,不利於企業經營發展。
公司名稱既要規範又要獨特,是公司品牌文化和理念的象征,也會對未來發展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