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地公告辦法: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者組書面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第四條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告征地情況,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所有者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擴展數據:
根據征地公告辦法: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
(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
百度百科-征地公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