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送股配股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因持股而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的,因持股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3.企業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屬於股息紅利的範疇,而配股不屬於股息紅利的範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份超過65,438+02個月的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和送股收益,但不包括配股收益。如果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股份,那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說的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股息收入應根據股本的公允價值確定。
4.至於配股,不屬於分紅派息的範圍,屬於現有股東對新股的優先購買權,可以保護現有股東合法的優先購買權。配股的壹大特點是新股的價格是通過發行公告時股票市場價格的貼現來確定的。因此,基於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其成本應為實際購買價款和購買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手續費、傭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