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詳情如下:
1.組織機構代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全國範圍內唯壹不變的代碼標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登記證明;
3.納稅人在銀行開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