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股權分配: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
首先,股權分為兩類:資本股權和管理股權,即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首先,這兩部分的股權要確定清楚,不是從人的角度,而是從這兩類的角度。
投資者在進入創業企業之前,有必要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規劃。公司創始人應占絕對控制權,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權,其他幾位聯合投資人或聯合創始人持有公司約65,438+05%的股權。另外65,438+05-20%的股權作為公司核心團隊的股權激勵池,但這部分股權最好由公司創始人持有三年左右。這種股權結構可以保證公司核心團隊的穩定,另外,也更容易得到投資人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