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壹年以上。這意味著從公司債券發行之日起至還本付息之日止的期限不少於壹年。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募集辦法中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並據此計算確定公司債券的期限。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金額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這意味著發行人為上市而發行的公司債券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各類債券的發行總額(如不同期限、不同利率、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尚未到期的,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為此,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具體申請要求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條件。這意味著發行人壹直處於具備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在發行公司債券時應保持信用狀態,使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公司債券的交易是安全的。如果喪失了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公司債券到期時還本付息就存在風險。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了上述重要條件,是為了保證可以交易的公司債券總量和交易期限能夠滿足交易市場的要求,同時也可以保證交易雙方在公司債券到期時能夠獲得相應的利益,使公司債券的公開競價交易處於規範管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