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基本條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公司股東會應對公司分紅做出有效決議。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況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並及時向股東支付分紅。如果公司大股東不願意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大會無法通過分紅決議,小股東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施司法救濟。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配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在實現利潤後,分配利潤前,還應完成以下事項:1,納稅;2.彌補虧損;3.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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