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董事會與股東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兩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會是分立的或者是股東會授予的決策權和管理權。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有沖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的決議,直至董事會改組或解散。
董事會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職權,執行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的派出機構,代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
法定代表人可以任命嗎?
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任命,而是根據公司章程設立,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和董事長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壹個執行董事而沒有董事會,只能是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的區別:
1,概念不同。執行董事是指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時,可以只設壹名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非執行董事是公司董事會成員,但不擔任任何職務。
2,角色不同。執行董事的作用是代替董事會。非執行董事的作用是監督和制衡董事會中的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有什麽區別?
區別在於執行董事和法人的概念不同。公司法人主要是民法上的壹個概念,董事長是代表公司,在實踐中行使相應職權的人。
執行董事和法人的級別也會不壹樣。董事長可以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必須持有絕對或多數股份。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股東大會授權,不壹定是董事長。執行董事和法人的含義也不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負責人。
執行主任的職能和責任:
1.董事會至少有壹名成員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責任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
2.未充分合理行使董事會職能,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發生時壹名董事的責任劃分不明確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3.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