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並包括企業合並、業務轉讓和企業收購三種形式。
1.初步確定合並方和被合並企業。
合並方和被合並方企業壹般通過產權市場或直接談判初步確定。
2.資產核實和財務審計。
企業合並必須由直接持有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企業通過合並轉變為非國有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也要進行離任審計。被兼並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
3.資產評估。
企業采取合並形式進行重組的,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不包括視同無形資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非國有投資者並購企業的,由直接持有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
4.確定產權底價。
被兼並企業應當在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值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售底價。交易價格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底價(但允許成交價格在底價基礎上有壹定幅度的浮動。浮動價格低於評估價格90%的,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5.簽署合並協議,管理轉讓價格。
6.辦理清算手續和產權轉移的法律手續。
7.權利義務的承擔和員工的安置。
因合並,被合並企業承繼被合並企業的債權債務。
對於控股合並,由於被合並企業的法人資格沒有消除,被控制企業的債務仍由被合並企業承擔。當然,除非控股公司回籠資金,逃避債務,否則被控股公司是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兼並方的職工原則上由被兼並企業接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