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入是指企業收入。企業收入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以上繳利潤形式形成的預算收入。1986以前,預算收支科目曾是預算收入科目的壹個類別,主要包括:(1)國有企業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和資金占用費(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2)利潤形式轉化的調節稅、承包費、租賃費;(三)國家預算彌補的企業虧損和財政價格補貼形成的負收益;(4)事業單位上繳國家預算的各類收入和外事部門所屬服務企事業單位及出國人員的外事服務收入。在不同的預算年度,這類收入的具體範圍並不完全壹致。
發展歷史
我國國有企業實現的利潤,除了壹部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留用外,大部分以“利潤”的形式上繳國家,企業收入和稅收被列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兩大主要來源。企業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59到1978大部分年份都在50%以上,1960年達到63.9%。從1978開始,陸續實行企業基金制和利潤留成制,利潤留給企業的部分增加了。特別是從1983開始,稅改利稅,對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原來上繳的利潤通過稅收渠道上繳,企業收入在國家預算收入中的比重大幅下降,從1985到1990只占2%左右。
兩步稅制改革後,企業收入的內容發生了多次變化。如1991規定的內容主要有:①未實行稅制改革的企業上繳的利潤、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二)實行利改稅的小型工業企業繳納的承包費和租賃費;(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4)按國家規定出售和兼並國有企業的產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