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通常是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的。適時考慮是否參與經營管理,壹方是否有技術投入等因素。參與經營的可適當增加股份,不參與經營的可適當減少股份分配;如果壹方有技術投入,也可以適當增加股份分配;其他影響因素需要協議確定。股權分置結構確定後,要訂立合同,按規定辦事,減少後續的分配糾紛。確定公司註冊資本和法定代表人,然後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出資比例,按比例分紅。
公平分配原則
股權分配遵循三個原則:公平、效率和控制。
1.公平原則是指持股比例與出資成正比;
2.效率原則是指幫助公司獲得發展所需的資源,包括人才、資本、技術等。
3.控制權是指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