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原因是什麽?
1.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當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時,原因往往是多種多樣的。比如營業期限已過,股東人數減少,不再符合相關要求。還有壹種情況,投資人開公司,是為了達到壹定的目標和效果。當它付諸實踐並有所收獲時,就沒有繼續經營的必要了。或者付出的努力沒有得到回報,最終生意不好做。雖然還沒到破產的地步,但壹直沒怎麽盈利,所以就停止營業了。可以說,如果壹個公司的長期業績不樂觀,如果找不到解決方案,解散公司是避免更大損失的最好辦法。無論上述原因是什麽,要停止經營,都需要取得股東大會的同意,即取得全體股東的壹致意見,最後還要出具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之壹。
2.該公司宣布破產。公司破產是指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財務狀況為負的情況。因此,企業破產壹般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經營虧損嚴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簡單來說,公司壹直在虧損,最終沒錢還債。如果企業發現自己破產了,首先要做的就是申請破產。很多朋友壹定在疑惑,還需要申請破產嗎?是的,妳是對的。企業破產需要人民法院宣告,所以在此之前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接下來的清算事宜也要移交給法院。
3.政府下令解散該公司。壹般情況下,政府只會在公司有違法行為或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才會要求解散。常見的情況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註冊時隱瞞相關信息、出租、偽造、出借營業執照等違法行為。當政府要求公司解散時,常見的處理方式有:責令關閉、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