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設立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因此,在設立階段,投資者可以作為發起人認購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起人繳足所認購的股份後,股份公司可以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股份有限公司不低於35%的股份。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就意味著剩余的股份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但是公司仍然可以向特定的對象發行股份,比如公司高管認購公司的部分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