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並的基本程序如下:
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分別作出合並決議;
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應簽訂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被合並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投資與被投資沒有關系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並時,註冊資本為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系的,應當減少投資形成的出資額。
(四)合並形式;
(五)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
(九)合並協議各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
1.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被合並公司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東會關於合並的決議;
4.被合並公司簽訂的合並協議;
5.被合並公司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合並公告的證明;
6、被合並公司的債務償還和債務擔保;
7.合並後註冊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被吸收公司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被合並公司股東會關於合並的決議;
3.被合並公司簽訂的合並協議;
4.被合並公司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合並公告的證明;
5.各被合並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
6.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程序:
1.公司備齊全部文件後,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持有關代理證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後發給《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
2.被許可人持《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和身份證向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收到《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1.註冊費按註冊資本計算,10萬元以內部分按0.8‰收取,10萬元以上部分按0.4‰收取,10億元以上部分不收取。已按註冊資本計算繳納的註冊費用部分不再收取。
2.如果註冊資本沒有變化,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3.營業執照副本的成本為每份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