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以及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差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有股息、工資、買賣個人財產等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的利潤不向股東分紅,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公司的營業稅等稅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