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記賬憑證壹般都附有原始憑證,是外地的,單位自制的。除發票和銀行匯票由國家通過發票管理辦法和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外,其他均無明文規定。沒有內部規定,都是按照內部控制的要求和有利於企業管理的原則。
三。詳見財政部會計憑證規範——(1)原始憑證填制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原始憑證應符合以下要求:
1.反映應該是真的。填制原始憑證時,憑證所記載的內容應當與業務的實際情況相壹致,即憑證上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和數據必須按照經濟業務的實際發生或完成情況填制,以保證其真實性和可靠性,不得填制任何計算或估計;原始憑證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憑證,在填寫時不允許歪曲或篡改。
2.內容要完整。在相應的反映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上,根據憑證已有的項目或內容逐項填列,即該填列的項目要逐項填列,不能有缺漏;年、月、日應按原始憑證的實際填制日期填制;名字要寫完整,不能簡化;名稱或用途應填寫清楚;相關人員的簽名必須完整。
3.手續應該齊全。辦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並簽字,對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按照規定,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公章應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規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章,如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款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等。
4.書寫要清晰規範。原始憑證上的數字和文字應當清晰、工整、規範,易於識別。比如阿拉伯數字要壹個壹個寫,不能用連筆;漢字如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拾、百、千、百萬等。應當用正楷或者行書書寫,不得用簡化字代替;元中所有阿拉伯數字,除單位外,均應填至角位;如果沒有角分度,角位置和分數位置應寫成“00”或符號“壹”;如果沒有角度,位置應該寫成“0”,不能用符號“1”代替。
5.及時補上。各部門和經辦業務的人員,在每項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後,必須及時填制原始憑證,以免延誤或積壓,並按規定程序及時送交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壹般來說,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送會計機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壹個會計結算周期。
6.其他要求。
(1)原始憑證用文字和數字填寫金額的,文字和數字金額必須壹致。
(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單。實物購買者後,應按規定辦理驗收手續,以明確經濟責任,確保賬實相符。
(3)原始憑證壹式兩份,必須註明每張憑證的用途,只能有壹張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發票(官方稅務收據)壹式兩份,必須用雙面復寫紙覆蓋並連續編號,具有復寫紙功能的除外。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並與存根壹起保存。
(4)銷售退貨和退還貨款時,必須填寫退貨發票,並附退貨驗收單和對方單位收據,不得用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5)單位人員的公司貸款收據必須附在會計憑證上。貸款借據是該筆貸款業務的原始憑證,是辦理相關會計手續和進行相應會計核算的依據。收回貸款時,應出具新的收據或退回貸款收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退回。因為借款和收回貸款是有聯系的,但又有區別,在會計上需要分開處理。如果將借款借據原件退還給借款人,會破壞會計數據的完整性,使其中壹項業務的會計處理失去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