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談判,初步了解情況,然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對資產進行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結構進行詳細調查,對員工進行統計。3.收購雙方代表與目標公司債權人組成小組,起草並通過收購實施方案。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後的債務償還。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通過談判簽訂收購合同。6.雙方應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將本次收購提交股東大會等各自權力機構進行審議和表決。7.雙方應按法律法規要求將采購合同提交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8.收購合同生效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資產轉讓和經營權轉讓手續,並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包括股東變更登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與銀行簽訂募集股份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約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據,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據。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