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盡量不宣傳此事,對公司聲譽不利。如果作案員工詢問原因,如果態度好,觀察壹段時間後沒有類似情況,可以繼續錄用。如果是大錯,可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涉嫌職務侵占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職務侵占罪:妳公司報案時必須證明侵占罪數額在5000元以上,個別地區立案標準高於5000元。
傳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其他員工能證明,他告訴了他們用什麽手段,如何逃避公司檢查,侵占公司財產,他還可以舉報職務侵占罪以及傳授犯罪方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司法解釋
1.廢止
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法發[2010]36號發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於2065 438+00年9月3日開始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發布了修訂後的《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法法發[2017]7號),並於2017年4月實施。
2.量刑標準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較大起點,兩年內盜竊三次,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入店行竊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