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經營範圍:
文章
經營範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範圍。
申請人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多個子類、中類或大類,獨立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修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必須經過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後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許可後經營項目)的,許可後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應當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對預先許可的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批準文件、證件未明示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辦理登記。
對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相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件進行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六條
企業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批準文件、證件、審批機關、審批內容、有效期等事項。
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變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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