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股份,但有幾種例外,如減少註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即原則禁止和例外允許。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服的,可以在三種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權益: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