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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了,我還能拿獎金嗎?

至於獎金,如果員工有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或者相關的書面獎金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是否發放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有員工年終獎的金額或計算方法,員工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在實踐中,勞動者要想保障自己的“年終獎”,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對年終獎做出詳細約定。

如果妳已經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了十年以上,今年8月份退休,妳要按照勞動合同和公司的考勤制度來計算妳的獎金。如有相關約定,以1-8月的獎金計算,以供參考。我認為妳能得到它。妳的年終獎是公司對妳工作壹年的獎勵。您的合同已經到期,這意味著此時您已經完成了任務。可惜獎金是勞動法之外的公司福利獎勵。也就是說,有的人離職後能拿到,有的人拿不到。

看公司這方面的負責人是不是討厭妳。我明白妳的意思,就是從上次發獎金到這份工作之後的幾個月,妳應該拿到這幾個月的獎金。這是所有勞動者心目中的理所當然,但法律範圍內確實沒有這樣的規定。勞動合同或者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約定的,當然要遵守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壹般來說,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的範圍,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金額、時間等具體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的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的數額需要考慮公司當年的福利待遇和個人績效,不納入員工的工資範圍,並且規定年終獎之前離職的員工不能享受上壹年度的年終獎,那麽用人單位不支付離職員工的年終獎可以獲得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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