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拖延履行償債義務或者通過產權轉讓、關聯交易等方式逃避債務,故意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第六條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照規定和協議履行義務。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承銷機構、受托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利益輸送,不得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登記、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審核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備案,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債務風險、訴訟風險和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了判斷或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九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及其交易和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交易、上市轉讓、登記結算、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托管理和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承銷、備案、上市交易或者上市轉讓、信息披露、登記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和委托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第二章發行和交易轉讓的壹般規定第十條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壹)債券發行額。
(二)發行方式;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時,對信用增級機制和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還應當在決議中載明。第十壹條公司債券的發行可以附有股票期權、轉換為相關股票等條款。公開轉讓股份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東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並規定其可以轉換為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金。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有認股權證和可轉換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二條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公司債券投資者可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標準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更加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作為專業投資者參與發行人相關公司債券的認購、交易和轉讓。第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變更資金用途的,應當履行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發行人應當為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和劃轉指定專門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