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於20114年10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65448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辦法》分為總則、發行與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件六、章程第七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修改後的證券法的通知》,進壹步夯實公司債券註冊制的制度基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證監會近日修訂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交易管理辦法》。
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此次修改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贊同。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壹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采納了相關合理意見,進壹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辦法》。
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實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明確證券交易所審核的發行條件、註冊程序和監督機制;
2.《證券法》適應性修改,包括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受托機構相關規定、募集資金使用、重大事項界定、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渠道、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的區分等;
第三,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壓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及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禁止逃廢債務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並根據監管實踐增加限制結構性債券發行的條款;
四、結合債券市場監管作出的其他相關修改,調整公司債券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強調公司債券的發行應當符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