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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的會計處理方法

股權出資會計處理簡介:股權出資是指投資者以其持有的股權作為出資向中國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行為。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股權投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投資進行了明確和規範,它將作為壹種重要的投資方式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本文將分析股權投資在公允價值計價和原賬面價值計價兩種不同情況下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差異。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向中國境內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行為。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股權投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投資進行了明確和規範,它將作為壹種重要的投資方式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本文將分析股權投資在公允價值計價和原賬面價值計價兩種不同情況下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差異。

壹、公允價值股權出資

在非企業合並模式下,股權投資的本質是以對壹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換取對另壹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者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確定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即在被投資股權或被轉換股權的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將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被轉換股權的成本,將被轉換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者應當以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股權出資屬於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範疇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在這種情況下,股權出資,投資者作為企業合並對價投入的權益性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股權轉讓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投資方將股權出資的公允價值與投資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之和作為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例: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A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權,賬面價值230萬元(初始投資成本200萬元,調整損益30萬元)。根據投資協議,A公司以250萬元的價格向E公司出資30%的股份,與B公司以現金出資750萬元設立C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其中A公司持股25%,B公司持股75%。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成本)250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成本)200

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損益調整)30

投資收益20

C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成本)250

現金750

貸款:實收資本1 000。

從上述會計處理分析,A公司在會計上實現了股權轉讓收入,但需要註意的是,會計上股權轉讓收入與稅務上應確認的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差異,需要進行稅務調整。主要是由於會計上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份額已確認為投資損益,調整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務處理上未確認投資損益,未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導致股權轉讓收入的會計和稅務規定存在差異。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2004〕390號),在壹般股權交易中,股權轉讓方應分得的被投資單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而不是股息收入。A公司結轉對E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上述核算是否會轉出明細科目?損益調整?30萬元,且在稅務處理上也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增加稅收。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投資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資本結構調整等重組活動。相關資產的隱含增值或損失在稅務上已經確認的,可以按照確認的價值確定相關資產的成本。因此,在上述例子中,投資者A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和投資者C對E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在計稅基礎上是壹致的。

二。按賬面價值的股權出資

如果股權出資屬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企業合並交易或事項原則上不應導致所涉及資產和負債的估值基礎發生變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規定,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方在合並日,應當以享有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已支付股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為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同時,投資者因企業合並的股權出資而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非企業合並模式下的股權出資行為不滿足股權交換商業實質條件的,或者股權出資或股權交換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投資者應當將股權出資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股權交換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上述情況涉及的會計處理無需確認股權轉讓損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參與合並業務的各方可以暫不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外,企業以經營活動取得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投資交易發生時,按照銷售公允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業務處理所得稅,並按規定確定轉讓資產的利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出資屬於文件規定的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損益。

值得註意的是,即使經稅務機關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仍可按照合同或協議價值確定。但由於隱含的股權增值或損失尚未在稅務上實現,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應作為以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基礎的計稅依據,產生納稅調整差異。

此外,在會計處理上,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各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所有直接相關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以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其成本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因此,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上的初始成本與計稅基礎是不同的,企業需要登記備查,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同時,由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屬於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也會產生納稅調整差異。

股權出資的核算假設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賬面余額25萬元,不計提減值準備。B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萬元,A公司持股比例為654.38+00%。A公司以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作為出資向C公司投資。C公司註冊資本為10萬元,A公司持股比例為3%。不考慮相關稅費。那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相關規定,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A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30萬元(1,000 * 3%)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25萬元

貸款:投資收益5萬元。

2.B公司

借:實收資本?甲公司65438+萬元(100 * 10%)

貸款:實收資本?丙公司65438+萬元

3.C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30萬元(1,000 * 3%)

貸款:實收資本?甲公司:30萬元

另外,仍執行原會計準則(制度)(2005年以前)的企業相關會計處理與上述處理不同,此處不再介紹。

股權出資的會計分錄:長期投資?(被投資單位)

貸款:銀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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